(2017)粤0106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29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住址湖南省湘潭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艳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斌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本市天河区,进入情趣用品店,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开锁,盗走售货机内的人民币500余元。2017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本市天河区,进入成人用品自助店,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开锁,盗走售货机内的人民币1900余元。2017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本市天河区黄村,进入成人用品店,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开锁,盗走售货机内的人民币130余元。后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易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也提交了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本案赃款已缴回并发还各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