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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统礼与张金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统礼,张金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126号原告:孙统礼,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张金花,女,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孙统礼与被告张金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孙统礼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统礼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孙统礼负担。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