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统礼与张金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统礼,张金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126号原告:孙统礼,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张金花,女,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孙统礼与被告张金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孙统礼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统礼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孙统礼负担。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