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国栋、河南祈福明天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国栋,河南祈福明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02号申请人郭国栋,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冯梦影,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祈福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程刚岭。申请人郭国栋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郑州市双铺路北、信息学院路西德明天璀丽华庭楼盘3号楼2108号的房产(保全价值895146元)。担保人韩新灵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206号12号楼1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xxxx6号)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在申请人的担保范围内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韩新灵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206号12号楼1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xxxx6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祈福明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双铺路北、信息学院路西德明天璀丽华庭楼盘3号楼2108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