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德安与陈振东、韩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安,陈振东,韩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473号原告:周德安,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慕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振东,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韩赟,女,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安诉被告陈振东、韩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德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德安负担。审判员 徐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