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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委赔监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武凤山国家赔偿申诉一案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凤山,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吉委赔监28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武凤山,男,192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武树林,男,195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亚亮,系该院院长。申诉人武凤山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吉03法赔2号决定,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丢失卷宗及超审限办案等行为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应予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吉03法赔2号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