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海燕、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燕,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山东锦华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燕,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荆山路小学教师,住山东省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胜,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淄博中鲜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住山东省沂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X132417946。法定代表人:曾志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功,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职工,住淄博。原审第三人:山东锦华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村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董方亮,经理。上诉人周海燕因与被上诉人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空泵厂)、第三人山东锦华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真空泵厂认可锦华源公司为其加工的铸件款系45138.40元,2016年2月15日支付10000.00元,余35138.40元。真空泵厂持2014年8月25日的《合作协议》进行抗辩,一审法院未查明《合作协议》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即作出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海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倪玲玲审 判 员 王希宝审 判 员 苏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祝奉田书 记 员 尹衍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