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齐鹏、桂艳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齐鹏,桂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张齐鹏,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桂艳东,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齐鹏与被执行人桂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鄂118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齐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2016)鄂1182执92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艳东(1)返还张齐鹏家俱款3万元;(2)向张齐鹏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2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并于2017年2月22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校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