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测麟、何耐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测麟,何耐勇,刘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杨测麟,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何耐勇,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刘华卿,女,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测麟与被执行人何耐勇、刘华卿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赣050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耐勇、刘华卿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耐勇、刘华卿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9833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