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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易正午诉被告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正午,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604号原告易正午,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法定代表人张世明。被告吴XX,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正午诉被告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正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易正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正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易正午承担。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