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邵英民与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英民,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453号原告:邵英民,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峰,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邵英民与被告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英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现金6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28日被告借我现金10万元(后偿还4万),当日出具有欠据,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不予偿还,为此,特依法起诉,请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住址不明,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住址。经电话联系,被告拒不接听,无法确定正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