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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1022号被告人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102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与朋友在北二环某饭馆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驾驶陕AXXX**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风阁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2017年4月19日,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7]0520W号血醇检验结果,从标有“高某”的检材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83.74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东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高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烨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