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葛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6刑初88号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男,1994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由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世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葛某采取攀爬等手段多次盗窃现金、手机、香烟等物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502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葛某来到德安县蒲亭镇美食美客饭店后面,强行将该店一包厢的防盗窗掰开后翻入店内,盗窃一保险柜并从柜内盗得人民币3200元,另盗得7包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17元)和3包黑色硬盒玉溪香烟(价值人民币102元)。2、2017年3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葛某来到德安县义峰路特步专卖店后面,从该店预留的排风扇口翻入店内,盗得人民币410元和2件衣服(价值人民币446元)及2双鞋子(价值人民币519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7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葛某来到德安县义峰路某广场四平家电商场,从负一楼的检修口攀爬进入该商场,盗得人民币7600元。4、2017年3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葛某来到德安县义峰路某广场小区,从溜冰场门头上的窗户翻入汇龙商城,在二楼现代家电超市内盗得人民币1050元和1条黄鹤楼1916香烟(价值人民币850元)、3台充电宝(价值人民币120元)及1个毛主席铜像(价值人民币200元),后又来到一楼,从一洞口钻入桑龙家电城,盗得1台海尔T6C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赃物除5包香烟外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7年3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葛某再次来到德安县义峰路某广场四平家电商场,从负一楼的检修口爬进该商场,盗得一部OPPOR9S手机(价值人民币1772元)、2包软盒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16元)。凌晨1时许,被告人在逃离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所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葛某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张某、刘某1、冯某、刘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胡某的证言,德安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四平家电商场和现代家电超市监控视频资料及视频截图,德价认字[2017]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收款收条及本院暂扣款票据,被告人葛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及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核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简正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