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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中,经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晋08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民委员会的账户存款6818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若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