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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车鹏军与被告吴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鹏军,吴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532号原告:车鹏军,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艳,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蒲城县。系原告之妻。被告:吴长江,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原告车鹏军与被告吴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车鹏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鹏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鹏军负担。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