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车鹏军与被告吴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鹏军,吴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532号原告:车鹏军,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艳,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蒲城县。系原告之妻。被告:吴长江,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原告车鹏军与被告吴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车鹏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鹏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鹏军负担。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