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5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伟丽、庞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丽,庞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340号之一申请人:朱伟丽,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庞金丽,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朱伟丽与被申请人庞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伟丽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庞金丽名下的鲁P×××××号斯柯达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聊城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在招商银行聊城分行存入的保证金40000元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伟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庞金丽名下的鲁P×××××号斯柯达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朱伟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