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伟丽、庞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丽,庞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340号之一申请人:朱伟丽,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庞金丽,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朱伟丽与被申请人庞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伟丽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庞金丽名下的鲁P×××××号斯柯达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聊城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在招商银行聊城分行存入的保证金40000元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伟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庞金丽名下的鲁P×××××号斯柯达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朱伟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