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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腾、高雅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腾,高雅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张腾被执行人:高雅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刑终314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雅静在王锐伟处的到期债权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