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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刘利强、石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刘利强,石鹏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太行路北段林州市邮政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清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峰,系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强,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石鹏云,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被告刘利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被告刘利强、石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