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振龙与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龙,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532号原告:于振龙,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吕龙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龙与被告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振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振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7元,减半收取5883.50元,由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位红臣人民陪审员 金秀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