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涿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涿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异7号异议人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尚义县。法定代表人:徐虎住。申请执行人涿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孙卫芳。被执行人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法定代表人:耿小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涿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异议人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异议人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裁定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所要求协助事项不服,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开立账户的查封和扣划。本院在审查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31执异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