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52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雷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崔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贾慧哲书 记 员 潘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