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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52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雷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崔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贾慧哲书 记 员 潘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