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阿仰与杨通友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阿仰,杨通友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1049号原告:杨阿仰,女,1975年8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告:杨通友,男,1973年11月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原告杨阿仰与被告杨通友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同年8月11日原告杨阿仰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阿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阿仰负担。审判员 吴灵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