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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阿仰与杨通友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阿仰,杨通友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1049号原告:杨阿仰,女,1975年8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告:杨通友,男,1973年11月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原告杨阿仰与被告杨通友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同年8月11日原告杨阿仰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阿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阿仰负担。审判员  吴灵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