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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无棣普惠养殖专业合作社、王新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棣普惠养殖专业合作社,王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财保18号申请人:无棣普惠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城区棣新六路以西新城大街温州步行街。法定代表人:王树峰,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新昌,男,1968年04月03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申请人无棣普惠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新昌名下的30万元整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2017年8月10日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同等价值人民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棣普惠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新昌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整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无棣普惠养殖专业合作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肖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