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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211民初4414号原告:高某,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奎,无锡市梁溪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争吵,现分居已经超过二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高某与李某离婚。二、高某于2018年2月28日支付李某1.5万元,2018年8月31日支付李某1.5万元,2019年2月28日支付李某1.5万元,2019年8月31日支付李某1.5万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高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唐锡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