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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帅、罗前进、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帅,罗前进,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42号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肖帆。被申请人何帅,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址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罗前进,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住址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罗锋,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址郴州市苏仙区。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帅、罗前进、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帅、罗前进、罗锋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帅、罗前进、罗锋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