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三仙织带有限公司与许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三仙织带有限公司,许卫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362号原告:东阳市三仙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凤仙。被告:许卫平,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三仙织带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屈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