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凤良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凤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937号罪犯黄凤良,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大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凤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6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肖某,执行机关代表李某、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凤良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黄凤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凤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黄凤良认为其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凤良提请减刑的活动合法,罪犯黄凤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凤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44.9分,获2016年度监狱表扬。罪犯黄凤良已经退出所得的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考核明细表和出庭证人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凤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及罪犯黄凤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凤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英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