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恢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推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其未予履行。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0116执恢9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对被执行人王某购买的JCM921C液压挖掘机(序列号:101720)一台予以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18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山推公司书面申请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偿其部分债务。2017年8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除上述财产外,暂无银行存款、其他车辆及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暂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暂撤销本案的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