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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开封市长风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长风花园业主委员会,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561号原告开封市长风花园业主委员会。被告刘某某,女,汉族,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长风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长风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