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冯俊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霞,冯俊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592号原告:王玉霞,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俊东,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原告王玉霞诉被告冯俊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白小慧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白小慧因家庭需要分别于2016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7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于2017年3月24日赂原告借款50000元,后白小慧于2017年7月份因病去世,白小慧均借口推拖,因该款项发生在被告于与白小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对上述两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经审查,被告冯俊东目前在漯河市居住,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冯俊东联系电话及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但是不能提供被告冯俊东的准确地址及相关信息,属被告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红涛审判员 李广杰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飞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