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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亚兵与西安梓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兵,西安梓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5485号原告:张亚兵,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梓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雷斌,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亚兵诉被告西安梓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兵及被告西安梓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雷斌、胡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兵诉称,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原告位于西安市昌明路中泰佳苑小区1号楼3-3-G户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包工并部分包料,施工期限为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总工期60天,合同价款为58682元。被告承诺赠送原告德国勒淇5级过滤净水器、全房西门子开关面板和全房无纺布壁纸。合同订立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在施工期间,应由被告提供的地砖、洁具、木门、橱柜等主材迟迟不能到位,中途屡次停工,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直至原告起诉时,仍未向原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拒绝向原告提供承诺赠送的德国勒淇5级过滤净水器和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第二十条违约责任第五项关于停工:由于甲、乙方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将暂停施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阐明停工原因:1、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J、经双方协商同意复工,则责任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停工期间的损失,按停工天数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和保养第三项、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单三日内组织验收,应填写工程验收单。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付工程,并拒绝向原告交付承诺赠送的净水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原告交付德国勒淇5级过滤净水器(价值1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交工之日止的违约金13267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日);3、被告会同原告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开具《工程质量保修卡》;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西安梓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状依据的事实和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事实均不存在,被告不存在违约,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签订了《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中泰佳苑小区1号楼3-03G户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并部分包料,由原告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期为:开工日期2016年9月3日、竣工日期2016年11月3日,总工期限60天;合同造价58682元;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次合同签订之日,应付38143元,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17605元,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支付2934元,其后手写注明“尾款折抵橱柜3400元,退466元”;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四、由于乙方责任倒置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本条第三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6年9月3日,被告进场施工,被告称开工后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主材部分装的较慢故其至2017年2月19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装修内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被告直到2017年2月28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装修内容。施工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支付定金11000元,2016年9月1日支付首期款27143元,2016年10月28日支付中期款18276元,剩余尾款2934元,因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明确告知橱柜不能安装,故双方商定将橱柜款3400元折抵工程款2934元,2017年3月1日,被告将差额部分466元退还原告,故装修工程款实际为58216元。2016年9月1日,原、被告达成《优惠协议》,约定:被告给原告优惠内容包括德国勒淇5级过滤净水器、全房西门子开关面板、全房无纺布壁纸。原告称因被告未提前告知280元净水器的安装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故被告未给原告赠送净水器。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按照约定赠送原告德国勒淇5级过滤净水器。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第三项为按照《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8项的约定,被告给原告开具《西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卡》。被告表示同意开具保修卡。上述事实,有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优惠协议、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根据双方达成的《优惠协议》约定:被告给原告优惠内容包括德国勒淇5级过滤净水器。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按照约定赠送原告德国勒淇5级过滤净水器,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第三项为按照《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8项的约定,被告给原告开具《西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卡》,被告表示同意开具保修卡,本院依法亦予以确认。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一节,根据双方《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而付款约定为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次合同签订之日,应付38143元,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17605元,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支付2934元元,其后手写注明“尾款折抵橱柜3400元,退466元”。而原被告在2017年3月1日,被告将最终尾款抵扣橱柜后的差额部分466元退还原告,双方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尾款的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支付工程造价金额1‰违约金支付原告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为7044元(58216元*1‰*121)。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梓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亚兵迟延竣工违约金704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西安梓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约定赠送原告德国勒淇5级过滤净水器并开具《西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卡》。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洁人民陪审员  张怀馨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