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肥西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协会、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西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协会,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肥西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协会,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06910995-2。法定代表人:张德桂。被执行人: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5708127N(1-1)。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肥西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协会与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1794元或扣留、提取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学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