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高柏生与孟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柏生,孟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55号之一申请人高柏生,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孟宪英,女,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155号非诉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高柏生向本院申请撤销非诉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孟宪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账号为6228480258694523576号的存款30000元冻结的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