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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作君与王景忠、朱希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作君,王景忠,朱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高作君,男,194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拖拉机宿舍。被执行人王景忠,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二道村大二道沟屯*组。被执行人朱希萍,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二道村大二道沟屯*组。申请执行人高作君与被执行人王景忠、朱希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8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李树森执行员  王显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