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177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71年9月生,住址:安阳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74年4月生,住址:安阳市。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