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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唐某1、陈某与唐某2、顾某环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陈某,唐某2,顾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851号原告:唐某1,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陈某,女,195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原告。被告:唐某2,女,194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顾某,男,193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唐某1、陈某诉被告唐某2、顾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唐某1、陈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1、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