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唐某1、陈某与唐某2、顾某环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陈某,唐某2,顾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851号原告:唐某1,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陈某,女,195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原告。被告:唐某2,女,194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顾某,男,193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唐某1、陈某诉被告唐某2、顾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唐某1、陈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1、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