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卢小光、武宣县大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小光,武宣县大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卢小光,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武宣县大唐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273-1号。负责人臧富,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卢小光与被执行人武宣县大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桂1323民初1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卢小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宣县大唐装饰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工程款339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武宣县大唐装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宣县大唐装饰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以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小光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武宣县大唐装饰有限公司的行踪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宣县大唐装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