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甄自兵、杨茶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自兵,杨茶平,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保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939号申请执行人甄自兵,男,1956年4月4日出生,住邢台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杨茶平,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执行人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南赛乡神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99229019H。法定代表人:周保的。被执行人周保的,男,1964年6月3日出生,住沙河市。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保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保的名下的冀E×××××、冀E×××××、冀E×××××车辆档案及手续。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保的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