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刘代东与陈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东,陈良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212号原告刘代东,男性,汉族,1986年10月0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陈良金,男性,汉族,1982年11月05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代东与被告陈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代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代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