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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刘代东与陈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东,陈良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212号原告刘代东,男性,汉族,1986年10月0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陈良金,男性,汉族,1982年11月05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代东与被告陈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代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代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