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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谈福中与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赛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福中,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赛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779号原告:谈福中,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408号。法定代表人:贺赛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春,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系公司法务。被告:贺赛军,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谈福中诉被告宁乡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赛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谈福中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福中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福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谈福中负担。审判员  李芝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雨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