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2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43号被执行人李杨,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李杨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湘082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杨应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杨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杨在银行、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登记。另被执行人李杨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杨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美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