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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与任介宝、张雷、马利民、刘桂芹、赵喜庆、魏昌平、刘福权及徐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马利民,刘桂芹,赵喜庆,魏昌平,刘福权,徐振华,任介宝,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禄平,行长。被执行人:马利民,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刘桂芹(系被告马利民之妻),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赵喜庆,男,1961年8月4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魏昌平(系被告赵喜庆之妻),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刘福权,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徐振华(系被告刘福权之妻),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任介宝,男,1955年4月1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张雷,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任介宝、张雷、马利民、刘桂芹、赵喜庆、魏昌平、刘福权及徐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傲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