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宝祥与被执行人胡少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宝祥,胡少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纪宝祥,男,1978年03月20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太和村。被执行人胡少游,男,1982年07月28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太和村。本院于2017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纪宝祥与胡少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纪宝祥与被执行人胡少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