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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宝祥与被执行人胡少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宝祥,胡少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纪宝祥,男,1978年03月20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太和村。被执行人胡少游,男,1982年07月28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太和村。本院于2017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纪宝祥与胡少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纪宝祥与被执行人胡少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