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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与姜学波、王会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姜学波,王会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536号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负责人:张轶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姜学波,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王会秋,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与被告姜学波、王会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566.44元(已预收1,783.22元),减半收取计1,783.22元,由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永 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