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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终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周志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周志立,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终3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魁星路4号。主要负责人:黄正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汝程,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男,该支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立,男,1984年5月9日出生,壮族,住横县。���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利,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拍塘脊。法定代表人:宁承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桂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周志立、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已作出判决,本案无必要继续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负担。该行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有坤审判员  付 浩审判员  黄 蔚审判员  黄 琴审判员  陆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