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潍坊市顺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市顺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立新,张发展,杜海燕,侯纪华,王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383号申请人潍坊市顺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立新。被申请人张发展。被申请人杜海燕。被申请人侯纪华。被申请人王丕英。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潍坊市顺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立新、张发展、杜海燕、侯纪华、王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7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大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