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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桂良与张苏豫身体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良,张苏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郑桂良,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苏豫,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申请人郑桂良与被执行人张苏豫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沪0107民初485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46128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无果。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市无缴纳社会保险记录。2017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无财产线索提供,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本案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规定,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及与申请人谈话笔录为证。根据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53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未受偿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官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