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3执2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0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6962608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158号1楼-1。法定代表人:陈健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02333-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西路842号019幢(1-1)。法定代表人:李冬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市海曙区银润豪景商务广场57号2-1、2-2、2-3、2-4、2-5、2-6、2-7、2-8、2-9、2-10房地产。2017年7月15日,买受人杨靖以38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银润豪景商务广场57号2-1、2-2、2-3、2-4、2-5、2-6、2-7、2-8、2-9、2-10房地产的查封;二、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银润豪景商务广场57号2-1、2-2、2-3、2-4、2-5、2-6、2-7、2-8、2-9、2-10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房权证海曙字���××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3)第2304487号、甬国用(2013)第2304488号、甬国用(2013)第2304489号、甬国用(2013)第2304490号、甬国用(2013)第2304491号、甬国用(2013)第2304492号、甬国用(2013)第2304485号、甬国用(2013)第2304484号、甬国用(2013)第2304483号、甬国用(2013)第2304481号】归买受人杨靖(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杨靖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