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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533号原告:张某1,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张某2,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干部。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靳瑞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