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533号原告:张某1,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张某2,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干部。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靳瑞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