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文芳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653号原告:宋文芳,女,汉族,1970年2月8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8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06884410659。法定代表人:周沛。第三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交通局1楼,信用代码9152038173660629XD。法定代表人:谢彩。原告宋文芳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宋文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宋文芳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0.00元予以退还原告宋文芳。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昌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