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亓晗、靳圣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亓晗,靳圣峰,贾洪芳,刘爱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3884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顺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震,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兰陵县。被告:亓晗,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兰陵县。被告:靳圣峰,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贾洪芳,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爱玉,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亓晗、靳圣峰、贾洪芳、刘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8元,减半收取计5044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长春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人民陪审员 崔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 搜索“”